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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校内张贴(悬挂)物管理办法
2012-05-10 08:31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整顿校园秩序,规范校园管理,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张贴(悬挂)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宣传栏、橱窗等)及校内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条幅、宣传画、彩虹门等。

第三条  张贴(悬挂)物应遵循“庄严隆重、热烈喜庆、积极文明、美观整洁、自然大方、勤俭节约、管理有序”的原则,其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真实可信、语法规范,不得有违反党纪国法、影响安定团结及渲染黄色、淫秽、散布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语言。

第四条  校园所有室外公共场所张贴(悬挂)物均纳入校园宣传管理的范畴,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工部、团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张贴(悬挂)的单位、个人,应提前2日填写《河南科技学院校园张贴(悬挂)物审批表》(见附件),向主管单位和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批准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张贴(悬挂),到期主动撤除。

第六条  校内张贴(悬挂)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举行各类学术报告,公告教职工学习、培训、职务聘任、岗位变更信息,宣传商品展销、产品推广、服务推介等内容的张贴(悬挂)物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张贴到指定位置。有关学生活动由团委、学生处审核,报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张贴到指定位置。寻物启示、招领启示等属个人性质的张贴物需所在单位审核,报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张贴到指定位置。

第七条  校园张贴(悬挂)物必须张贴、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凡发现私自乱贴乱画、乱选乱挂者,责成其清理干净,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悬挂任何物品。

第九条  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保卫处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校内张贴(悬挂)物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成限期整改,如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则追究部门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可酌情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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