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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校园文明管理规定
2012-05-1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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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校园文明管理规定
2009-6-9 19:03:24
为加强校园文化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委、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宣传部是党委主管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园文化的管理,不引导和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和设施的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学生社团管理。
校报、广播、有线电视、阅报拦、稿件组织、版墙报等都是学校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在节目制作、稿件组织、版面编排中,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性,充分发挥宣传舆论阵地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未经宣传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挂置宣传标语和设置宣传标牌。
校内自办发行涉及政治、社科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必须到宣传部登记,并自觉接受春监督、检查和管理。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应经宣传部同意。
校园内举办各种艺术、学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举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内容。学院举办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由宣传部、团委、工会牵头主办。其他各单位组织和举办全院性的文化活动,必须事先报宣传部批准。
各基层单位举办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师生集体校外参加或开展文化活动,或与校外单位联办文化活动,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党史组织报告。
聘请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人文社科讲座,应事先向宣传部报告。
在校园内举办各种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从事文化商品经营活动,须经宣传部批准。
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场所都有义务随时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严禁内容反动或夹杂色情、淫秽等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在校园出售传播。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凡我院 学生成立各类社团均须向院团委申登记,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甲基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院有权取缔从事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活动的社团组织。
全院师生员工,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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