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巩固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奖合理发放,不断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建设奖是学校在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期间,为表彰教职员工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而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范围:凡遵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自觉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我校教职工(含在岗正式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均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四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的标准:按上级规定和学校研究标准进行发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人员扣发相应月份的精神文明建设奖:
1.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不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不成学校安排的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扣发单位党、政正职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文明办提出意见)
2.综治和平安建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火灾、失窃、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扣发单位党、政正职和直接责任人6-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提出意见)
3.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上报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停课、罢课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事件的,扣发所在单位党、政正职6-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扣发组织、煽动、参与人员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稳定办>、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4.出现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它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扣发单位党、政正职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扣发当事人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综治办、计生办、稳定办提出意见)
5.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扣发当事人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扣发当事人6-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6.在科研工作中被学校认定有不端学术行为的,对当事人扣发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科研处提出意见)
7.管理服务人员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弄虚作假,违反管理和服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对当事人扣发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8.教职工之间因私发生吵架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扣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工会、综治办提出意见)
9.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校内闹事,交通工具乱停乱放等经管理人员劝阻不改的,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扣发其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家属,扣发该教职工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0.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1-3天者,扣发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累计4-6天者,扣发4-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累计超过6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1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基本合格者,扣发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提出意见)
12.侵占公共财产,损坏公共设施或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要求退还财产或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3-6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处提出意见)
13.在校园内违规饲养宠物,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扣发其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如当事人为我校教职工家属,扣发该教职工1-3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
14.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当事人扣发12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保卫处提出意见)
15.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在处理期限内扣发当事人精神文明建设奖。(此项考核由纪委、监察处提出意见)
16.以上条款没有涉及,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扣发相关单位责任人或教职员工相应月份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考核及发放
1.凡符合第五条者,相关考核部门应于当月月底将处理结果报送至校文明办。文明办负责对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3日前呈交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由校文明办于次月6日前通知违规人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并转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审核结果造册,交由财务处随工资一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
2.新进人员从报到当月起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15日前报到的,当月精神文明建设奖全额发放;15日后报到的,当月精神文明建设奖按半月发放。
3.调离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去世人员从去世次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奖。
4.对应该扣发精神文明建设奖而本单位或相关考核部门漏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核实后,扣发单位党、政正职或相关考核部门负责人1个月精神文明建设奖。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