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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内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管理的规定

2012-05-10 08:31  点击:[]


院党字[2007]5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文化品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校园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是指在校园内从事书刊、音像、学习用具及其它文化用品的商业行为及商业广告宣传。

2.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校内各种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的管理,确保校园文化活动的规范、有序。

3.本着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确需在校园内进行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审批程序是:活动负责人在开办前持有关证件到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经营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审核其广告宣传标语、标牌及其它宣传材料等;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进行登记。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地点由主管部门指定。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从事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的,保卫部门将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在校园内从事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做到合法经商、文明经营;开展文化商品经营及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得影响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活动结束后,应保持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20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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