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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校媒稿酬发放办法

2018-10-11 16:07  点击:[]


校宣字〔2018〕22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宣传我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规范稿酬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发放办法。

一、稿酬发放对象

校媒所采用的文字、图片、微视频等作品原作者。

二、稿酬发放范围

宣传部直接负责维护与运营的各种媒体

三、稿酬计算标准

(一)新媒体作品稿酬

1.微信单条阅读量低于1000的,稿酬为20元/条;等于或高于1000的,按照阅读量×0.02元发放;单条400元封顶。

2.微博每条按照当月阅读量×0.0002元发放。

3.企鹅号等平台转载内容按每条3元发放。

4.宣传部授权发布的原创微电影、微视频、动画等30元/条,原创H5 10元/条。播放量超过10000的,200元/部发放。

5.微信、微博、企鹅号等平台指导教师审稿费200元/月。

(二)校报作品稿酬

1.消息、工作研究、论文、散文、小说、杂文等,千字以内稿酬25元/篇,千字以上每千字30元。

2.通讯、社论、短评等作品,千字以内40元/篇,千字以上每千字55元。

3.诗歌不足十行的按每篇25元发放,超过十行的按每十行30元发放。

4.新闻摄影和艺术摄影图片(含文字说明)稿酬20元/幅。

5.版面编辑费每版100元;审稿费每期100元。

四、稿酬发放办法

1.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2.稿酬发放表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由党委宣传部部长签字后报销。

3.稿件为个人独立完成的,稿酬由作者个人领取;合著稿件,稿酬由第一作者领取,与其他作者按照一定比例协商分享。

4.在不同平台上发布的同一篇(部)作品,就高发放一次稿酬,不累计发放。

五、本发放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所有。

六、本发放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党委宣传部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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