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我国一直把小康社会建设当成一个重要目标并不断量化指标,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与城乡居民收入在2010年的基础上实现“两个”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人的梦想,其中也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与问题。在这些困难与问题中,发展与公平是两个重要选项。
一
目前,国际上对发展与公平关系有比较深入的探讨,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围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展开的。不少西方学者特别是新自由主义学者都把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认为要效率就难兼顾公平,要公平就难求发展。西方学者认为,公平有多种,包括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又包括结果公平等。新自由主义学者更注重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并把它们当成是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事实好像也验证了他们的观点。但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以及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迫使一些学者开始重视结果公平。美国学者罗尔斯就在他的《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两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罗尔斯这一思想对我们认识公平、自由与发展关系是有帮助的,但总体上他和新自由主义者一样,仍然坚持认为自由与机会公平对提高效率至关重要。
发展与公平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动力与原则,它们有矛盾,却又是辩证统一的。近些年来,国内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有不少讨论。从1993年中央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件中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再到十八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意味着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
二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需要发展,也需要公平。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它们的关系?对此,首先必须对它们的总体关系作一说明。
从理论上讲,发展与公平是统一的。因为发展必然需要公平基础,没有公平基础,发展就缺失动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因缺失公平导致明显贫富分化从而严重制约发展,甚至会因严重不公产生社会动荡,毁灭以前的发展成果。公平也需要以发展为基础。一个没有发展的社会,是谈不上真正公平的。因为它既不能提供更多生活与工作机会(机会公平),也不能提供更多成果可享(结果公平)。人们需要的不是一种空洞的公平,而是实实在在地享受自由幸福生活的公平,这些只能通过发展来提供。
当然,发展与公平也有矛盾。从特定历史阶段来看,发展中的效率需要优化资源,在这些资源中自然包括人力资源。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特定条件下,人力资源是不完全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还影响到不同人得到的机会、地位与财富等的不平等。换言之,一定意义上的发展是需要牺牲一定结果平等为代价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不可能带来社会巨大发展。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才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但是,不能把结果公平与发展对立起来。从根本上讲,结果公平应该是发展的目标和良性发展的社会基础。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进入人人自由平等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尽管我们现在离这个目标还很遥远,但它是指导我们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指导思想与努力方向。从当前的现实条件讲,虽然我们还不能充分实现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内在统一,但绝不能因此而忽视结果平等。结果平等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要的良性发展的社会基础。只有每个人都发展了,才能真正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社会环境与氛围,最终形成社会发展合力;只有实现共同富裕了,才能更好地激发每个人进一步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三
发展与公平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要正确处理它们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需要合理的社会制度基础。只有能将机会公平、结果公平与不断发展有效结合起来的社会制度才是真正合理有效的制度。
西方学者之所以在公平与效率争论中出现不同观点甚至激烈对抗,除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矛盾外,更因为他们对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辩护与捍卫。“个人自由至上”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两条原则决定着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结果平等与每个人发展过程中的公平问题。社会发展中的结果平等往往需要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与自由为代价,来实现其他人的平等与发展,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中包括的个人自由至上原则是矛盾的。而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仅影响着结果平等(因为财富可以升值,带来更多财富以及财富之外的其他价值),也影响着实质性的机会平等。资本主义社会似乎是平等的,它可以为不同人提供较为平等的生活与工作机会,但从深层次看,因掌握财富的多寡带来的发展机会不平等,决定着不同人在生活与工作机会上的实质性不平等。因为有更多发展机会的人会比有很少发展机会的人赢得更多社会机会。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也许机会对每个人是平等的,但赢得机会的概率却是不平等的。
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是合理制度,是因为它在社会关系中注重处理人的自由、平等与发展问题时,总是把公有制确定为解决公平与发展关系的基础,为每个人自由发展提供条件,并能协调处理好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推进整体社会关系的发展。个人自由、平等与发展是重要的,但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发展更重要。因为,个人自由、平等与发展是离不开他人自由、平等、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支撑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确立并巩固公平与发展两大原则的基础上,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发展原则要毫不动摇,公平问题则需要总体布置,分散实施。首先,必须保证制度公平和权利公平。有了根本制度上的公平,就有了从总体上解决公平的保障。有了权利公平特别是政治权利公平,就有了实现自身利益、尊严与发展的基础。其次,在不断强化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基础上有效推进结果公平。发展需要资源、环境与政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能完全通过对低收入者补助的方式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与提升个人素质的方式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提倡让每个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享受幸福成果,而不助长坐享其成。再次,要不断重视与解决发展公平。比如,在发展机会公平上,突出表现就是受教育程度。一个人享有的教育程度越高,以后赢得的发展机会就会越多越好;反之,就会越少越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普及教育成果,提升人们受教育程度,让更多人能赢得未来,而不是输给未来。
当然,更加注重公平并不是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任务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前列,同时加大对农村、落后地区以及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在增强社会整体发展活力的同时做到发展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杨生平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