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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暴露执法监督软肋

2012-05-10 08:51  点击:[]


什么是义务教育?2006年修订、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说得很清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简而言之就是适龄儿童都得上学,且予以免费。依照该法,我国实行的是9年义务教育。 那么,怎么能让适龄儿童都能免费上学呢?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该怎么办?该法中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比如,第五十三条规定,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再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难怪教育专家杨东平说,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问题,其实非常简单,依法行政、办学、问责就行了。

可现实却没有这么简单。只要看看近些年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乱收费所发的难以计数的禁令就知道了。仅今年以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就为此发了3次文,但现实情况是,乱收费使许多人都深受其苦,却又无可奈何。如今,有多少小学生、初中生的家长没有经历过孩子三天两头要钱交费的烦恼?择校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办班费已成为众多家长的心头之痛。

这就是义务教育法多年来所遭遇的现实尴尬。这种尴尬暴露出我国教育执法监督软肋。

法律是铁律。法律禁止的事情就不能做,做了就会受到处罚,这才是法治。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反观已实施多年的义务教育法,有多少学校、个人公开或变相凌驾其上而安然无事?如今哪个地方的重点中小学校长不是“牛人”?

依照义务教育法,谁是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谁是监督者?教育督导机构。该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但与决策、执行系统相比,我国教育监督系统至今仍然薄弱,与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需求极不适应,不少地方的教育督导工作仍有名无实。没有执法监督、问责,法律法规也好,文件也好,都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令人欣喜的是,上月底有媒体报道说,广东省首次公布对全省21个地市党政“一把手”2007、2008年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情况(考核与干部政绩挂钩),部分地市被点名批评,称它开启了中国教育问责的先河。山东省也出台了教育问责制。期待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真正依法行政,各级人大也能履行起问责职责,同时也希望酝酿已久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尽早出台,让教育执法监督的软肋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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